據新華社電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昨天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,自今年11月1日起,嚴禁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
  什麼樣的私人會所該被整治?規定明確,所涉及私人會所,是指改變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、休閑、健身、美容、娛樂、住宿、接待等場所,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、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、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。
  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如何區分情況處置?相對於一些地方以關停方式“一刀切”處理,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: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;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,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;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、範圍、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;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,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。  (原標題:歷史建築和公園內嚴禁設立私人會所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xr96xrhhv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